2020年4月14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绿色建筑促进方法》的通知,我司将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运行、改造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建立推行绿色建筑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监督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其中提到绿色建筑项目应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7)等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建筑物进行绿色建筑等级确认,包括:1.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设计评价(或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预评价);2.在建筑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后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或在建筑工程竣工之后申请“绿色建筑评价”)。项目应在工程结构主体封顶前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或通过“绿色建筑预评价”)。绿色建筑评价项目均应通过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采用网络方式进行申报。
绿色建筑的实施过程中,我司注意以下三点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1)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计算书等,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节能措施、构造等内容。设计单位编制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题报告。(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内容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3)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标准、规范,结合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制定专项监理方案,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出具审批意见,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激励措施包括:(1)对达到二星A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各级政府可予以奖励。对绿色建筑发展的支持和奖励措施由各级政府制定。(2) 因采取墙体隔热、保温、遮阳、节水、装配式建造等相关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3) 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4)鼓励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本市建筑物提供节能改造。各级政府应相应制定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办法。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实施期间如与国家和省出台的新政策、措施有冲突的,按国家和省的新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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