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清远市委“十大行动方案”工作任务,切实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绿色建筑的工程验收管理工作。具体通知的内容如下: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为贯彻落实清远市委“十大行动方案”工作任务,切实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绿色建筑的工程验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绿色建筑验收行为
(一)绿色建筑分部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及分部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广东省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绿色建筑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总承包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等进行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绿色建筑分部工程的验收。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及分包单位应参加验收。
(三)绿色建筑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之前进行。
(四)绿色建筑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内容应包括绿色建筑设计所有部位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五)绿色建筑分部工程施工用的原材料、部品、构配件均应按广东省绿色建筑验收规范规定的现场复验项目和频次进行进场复验(现场验收)合格。
(六)绿色建筑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外窗气密性现场检验,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设备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以及绿色建筑现场检测,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条件后方可进行。
(七)绿色建筑分部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验收:1.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检验批,并重新进行检验合格;2.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节能性能要求;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节能性能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设计节能性能。
(八)绿色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全面检查所承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填写《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申请表》,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监理单位核查,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申请绿色建筑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九)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向建设单位提出检查意见书,意见书经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十)监理单位应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进行评估,编制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十一)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时,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影像资料,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自查表及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表格按广东省绿色建筑验收规范编制,绿色建筑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将所有验收文件归入绿色验收专篇,存档备案。
(十二)工程竣工验收时,参建单位应查验项目是否已进行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是否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绿色建筑措施,是否符合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是否按照验收规范要求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检验;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二、加强绿色建筑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
(一)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机构将绿色建筑施工全过程质量纳入日常质量监督管理。
(二)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对绿色建筑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对绿色建筑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进行抽查,对绿色建筑隐蔽工程进行随机抽检,对外墙保温,屋面隔热及楼板隔音等绿色建筑隐蔽工程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并形成抽查抽检记录及意见。
(三)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机构在日常的绿色建筑质量监督过程中和绿色建筑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过程中,发现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及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存在问题的,勒令改正,并根据规定对责任主体给予诚信扣分,对涉及违法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设工程质量评优时,应将绿色建筑的设计要求和施工落实情况作为基本条件之一。
三、督促绿色建筑保温隔热和隔声措施落实
(一)提高外窗热工性能。门窗是建筑节能的关键部位,提高外窗的热工性能可以明显改善建筑热环境,节能效果显著。应用外遮阳系统可以减少阳光照射和辐射,起到隔热效果。东、西向外窗应设置外遮阳设施,外遮阳设施宜设置活动式,也可结合建筑平面、立面的设计,采用固定式遮阳设施(遮阳板、阳台等),外遮阳系数应小于0.8。
(二)优化保温隔热措施。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济、适用、安全和可靠的原则,科学合理地选择建筑保温隔热技术措施,鼓励优先采用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当墙体自保温不能满足外墙传热系数及热惰性指标时可以考虑无机保温砂浆、反射隔热涂料、保温隔热板材等多种符合国家及省市局要求的保温隔热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实行进场复检,对导热系数、抗压强度、密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保温隔热材料不得使用。
(三)落实建筑隔声标准。根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规定,住宅、学校建筑、医院、办公、商业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应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的允许噪声级限值要求,设计文件在绿色建筑墙体楼板隔音设计应满足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采用合格的隔音材料和隔音措施。
(四)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图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设计单位应提高建筑节能设计水平,保障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当设计使用保温砂浆和隔热板材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保温隔热浆料或板材的厚度、密度、抗压强度、燃烧性能、导热系数和修正系数等技术性能指标;当设计使用反射隔热涂料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太阳辐射吸收系数;设计使用外遮阳设施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遮阳板的长度、间隙宽度以及间隙长度。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把施工图审查质量关,对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建筑工程项目,一律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2019 及相关现行标准规范对保温隔热材料和外遮阳设施及其配套材料进行进场核查和复验,严格按照相关现行标准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采购和使用无产品标识及有知识产权纠纷的保温隔热材料和外遮阳设施;监理单位应对保温隔热材料和外遮阳设施进场复验以及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杜绝进场复验和产品标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保温隔热材料和外遮阳设施用于民用建筑节能工程。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保温隔热材料和外遮阳设施使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并在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建筑能效测评和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提高辖区内建设各方主体使用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技术水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我局后续将制发绿色建筑验收的相关导则,如本通知条款与其不一致,以市绿色建筑验收导则及省相关规范为主。上述工作在执行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请迳向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附件:1.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申请表;
2.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报告。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