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清远市扶持建筑业发展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清远市扶持建筑业发展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以财政鼓励为激励措施,积极培育具有高资质等级和整体竞争力的建筑业企业,振兴清远“建筑之乡”美誉,建立健全以施工总承包为龙头,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为支撑的建筑业发展体系,强化建筑业队伍建设,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扶持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清远市(以下简称本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主要包括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纳入本市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享受本办法扶持的,须承诺10年内不从本市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各项指标的计算以企业上报税务、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数据为准。
企业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资纠纷等严重问题,或严重失信、恶性偷税、侵权等违法行为,不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扶持及奖励政策。
第三条【落户奖】对新落户我市特级和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设计综合甲级和行业甲级、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和专业甲级的鼓励政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具有工程设计行业和工程勘察专业甲级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以上新落户企业,从入驻当年起连续3年,财政按其年度营业收入对本市社会贡献量的50%予以奖励。
对于施工总承包特级、施工总承包一级建筑企业(年产值达到30亿元及以上或纳税达到1亿元及以上)申请总部基地建设,市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优先供应建设用地。
第四条 【提升资质奖】鼓励本地企业提升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的,给予500万元奖励;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的,给予50万元奖励;工程设计企业首次晋升为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工程勘察企业首次晋升为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工程设计行业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甲级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以上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的提升仅给予一次奖励,企业以某一等级资质申请企业落户奖的,不再以同一等级资质申请提升资质奖。
第五条【经营贡献奖】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增产创收。在办法有效期内各年度,对年度产值15亿元及以上或年度纳税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年度产值10亿元及以上或年度纳税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年度产值5亿元及以上或年度纳税1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企业建筑业总产值可比价增速低于同期全市GDP增速,或者增加值率低于同期全市建筑业增加值率的,不享受此项奖励。
第六条【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本市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本地建筑业企业符合条件、具备能力承揽的工程项目招标不得设置过高门槛限制、排斥本地建筑业企业;经核准不进行招标的财政投资工程项目,鼓励各建设主体选择我市具备项目承包能力的建筑业企业为项目承包人;鼓励市外施工企业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独立核算的项目经营管理法人公司,并授权由新设立的项目经营管理法人公司办理工程款收支结算等涉税事宜,在承接工程项目时优先选择本市施工企业进行分包,引导和鼓励市外大型施工企业与有资格能力的本市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提高本市施工企业业绩水平,推动本市施工企业资质提升。
第七条【参与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鼓励非国有资金控股投资建设的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直接发包给本市建筑业企业,鼓励外来企业与本市建筑业企业结成战略同盟,提升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建设单位将市内工程整体发包给本地施工企业,且发包合同额(含补充合同)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工程建安费的0.4%计取奖励给投资建设单位。奖励金额不得超过施工企业承接相应工程任务产生的营业收入对本市社会贡献量的总额。
第八条【鼓励外出经营业务】鼓励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咨询等建筑业企业积极拓展市外市场。我市建筑业企业到市外承接工程,其在清远市外年度承包工程项目的承包总额(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承包总额的0.4%给予奖励,支持建筑业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建筑业企业本年度承包市外工程项目产生的营收对本市社会贡献量的总额。积极利用各种渠道,通过各种方式推荐我市的建筑业企业,为企业参与省内外建筑业市场公平竞争,并为开拓市外建筑业市场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企业减负】规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管理。倡导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及保险等作为保证金形式,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压力。加强工程款结算管理,坚决遏制竣工后不及时结算的行为。加强对政府工程的监管,确保政府工程资金到位才实施,防止新的拖欠的产生。
第十条【人才政策】鼓励支持建筑业企业引进和储备一批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的技术及管理人才,对建筑业企业引进符合相关人才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本地有关人才补贴、专家公寓、人才公寓、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享受与本市市民同等的购房待遇;从事施工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规定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鼓励行业协会建立技术工人技能培训基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招投标方式争取得到政府的资金补贴。
第十一条【奖励兑付】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措施,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奖励,次年度进行奖励兑付。涉及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奖项的具体兑付方法(包括申报时间、申报流程及所需资料等)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另行制定,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奖项的具体兑付方法(包括申报时间、申报流程及所需资料等)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同级各有关部门牵头另行制定。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涉及的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安排。如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与市级财政部门之间存在利益共同体关系的,涉及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与市级财政部门按利益共同体的比例和原则分别承担。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资金预算安排工作。本办法中获得奖励的建筑业企业其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县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为避免政策重复兑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会同市工业信息化局等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新落户我市特级和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设计综合甲级和行业甲级、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和专业甲级企业,除一次性奖励外,其他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其年度营业收入对本市社会贡献量的总额。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